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颁布的法典中的第108~110条严格规定了啤酒相关的内容:
108.如果酒馆老板只接受现金支付,不接受以高过酒钱的玉米实物支付,她就涉嫌违法而应该处以水刑(淹死);
109.如果谋反者在酒馆中会面,酒馆老板并未举报并协助抓住他们送入法庭,她将被处以死刑;
110.如果妓女开了酒馆,或者她进入酒馆喝酒,她将被判处火刑。
可见在4000多年前的古巴比伦,酒馆已经是重要的社交场所,是身份与地位的象征。当时法律还规定了国王、贵族和平民阶级每天能允许的最大饮酒量。现在的酒鬼们比当时的国王都要过得好太多了。